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一般程序是怎樣操作的?
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相關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審核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事項后征求業主意見,同時將上述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經業主委員會(或社區)確認的征求業主意見表、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審計費發票、業主委員會(或社區)驗收合格證明和具備法定資質的專門機構出具的維修工程決算審計報告書等資料向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撥付物業維修資金。工程決算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免予審計。
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簡易程序是怎樣操作?
答: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服務企業向區質監或者消防部門提交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的電梯或者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報告
(二)質監或者消防部門對工程維修內容、工程預算、施工單位等事項予以書面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確認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質監或者消防部門的確認書、工程預算方案、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意見等資料,報送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
(四)工程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持由質監或者消防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報告等,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撥付維修費用
(五)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向全體業主公告。